十九、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,得運用標章設計結訓證書頒授予通過認 證課程結訓標準之學員。 頒授予學員之結訓證書樣張應依本部發展署核定之結訓證書樣張辦 理,並應於職能平台登錄辦理課程及結訓證書相關核發資訊。 第一項辦訓單位發給學員之結訓證書,僅得由通過單位與經本部發 展署核定之協力單位共同核發,協力單位不得單獨以自身名義核發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