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二、通過課程認證審查之辦訓單位,於三年有效期間內,其人才發展 品質管理系統(TTQS)應維持銅牌以上評核效力。 辦訓單位申請之認證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 制: (一)單位/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/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。 (二)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(不含進修推廣部 )。 (三)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、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或其委託單位 發展之課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