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三、為確保通過職能導向課程認證之課程品質,本部發展署得於品質 標章有效期間內,辦理職能導向課程認證稽核作業,辦訓單位應 予配合。 本部發展署得依辦訓單位實際課程執行情形評估稽核次數,稽核 表如附件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