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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(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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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四、辦訓單位對稽核結果有不服者,得於稽核結果公文送達次日起十
        日內,以書面向本部發展署提出申覆,以一次為限。
        前項申覆,由本部發展署組成「稽核申覆審議小組」進行申覆審
        議,審議結果以公文通知辦訓單位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