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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(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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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職能基準應依下列規定明定其發展範疇:
(一)行業: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為發展範疇。
(二)職業:指符合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所列之項目。
(三)職類:以應用相近技能、知識之工作或職務之集合為發展範疇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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