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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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評估費用支付標準如下:
(一)受委託醫院依前點完成評估報告之案件,每案支付評估費用新臺幣
      (以下同)七千元,並得依評估團隊狀況增給,最高以一萬五千元
      為限。
(二)受委託醫院已執行部分評估工作,因不可歸責之事由,致無法完成
      評估者,經書面說明評估情形及未完成評估之原因後,得依前款支
      付標準之半數金額支付。
(三)受委託醫院因評估需要經被保險人補具相關資料,或於完成評估後
      申請人提出異議,經本局送交原受委託醫院複評時,每案支付評估
      費用二千五百元整。但非由同一受委託醫院評估者不在此限。
    受委託醫院未完成評估報告且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者,本局不予支付費
    用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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