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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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2 條
勞動部(以下簡稱本部)及所屬各機關(構)首長、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
之交代,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,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依本細則規
定辦理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
定明適用範圍。
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
一、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,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,並將本會修正為本部
    。
二、配合名稱修正,酌作文字修正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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