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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2
二、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協助政府推動各項就業促進、社會企業發展計畫之
    國內民間團體(以下簡稱申請單位)。
    前項申請單位如下:
(一)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。
(二)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。
(三)依合作社法、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、儲蓄互助社及
      工會。
    本計畫執行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(以下簡稱本署)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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