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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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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本署受理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後,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查:
(一)有助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及我國就業促進施政成果之國際宣傳效益
      ,發表有關我國就業服務或進用弱勢族群計畫之論文者。
(二)與本署就業促進政策規劃及立法相關。
(三)有助提升就業促進計畫之效益。
(四)有助提升相關執行就業促進計畫之民間團體國際交流效益。
(五)有助提升社會企業發展之效益。
(六)計畫內容(包括參加對象、執行方式、經費規劃、活動地點、預期
      效益等)需具合理性、正當性及可行性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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