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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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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申請單位所送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後,申請單位應於返國後一個月
    內辦理結報及請款。
    申請單位辦理結報時應檢附下列資料,函送本署辦理撥款事宜:
(一)本署核定函影本。
(二)成果報告表(附表三)。
(三)經費支用報告表(附表四)。
(四)會議報告及電子檔(附表五)。
(五)會議資料。
(六)代表性照片十張及電子檔。
(七)授權書(附表六)。
(八)領據(附表七)。
(九)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。
(十)下列核定補助項目之各項支用單據,應分別黏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
      (附表八):
      1.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
        明支付票款之文件。
      2.報名費或註冊費單據。
      3.生活費領據正本(附表九)。
      4.其他經本署審核必要之項目單據。
    前項第十款第一目,應檢附下列資料佐證:
(一)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。
(二)登機證存根(含電子登機證)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
      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。
    未依規定繳交資料或資料未齊全者,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
    正,不予核發補助。
   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,
    如有不實,應負相關責任。
   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,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,及各機關實
    際補助之項目與金額。
    申請單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,應按補助比例繳
    回;及其衍生之利息等收入,應一併繳回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