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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 (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廢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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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本計畫所需經費,由承辦單位編列預算辦理,主辦單位得依各縣市身
    心障礙十五至六十四歲人口數、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前一年度相關計
    畫執行成效,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相關基礎專業人力員額費用,職管
    員補助員額數及其服務人數表如附件三,超額員額經費由地方政府自
    行籌措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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