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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規範 (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廢止)
10
十、委員會議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內容進行。但經出席委員過半數
    同意者,得變更之。
    前項排定之議事內容及臨時動議,非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,主席
    不得逕行宣布散會。
    委員會議議事進行中,若在席委員未達出席委員過半數者,經在席委
    員提議,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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