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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規範 (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廢止)
13
十三、委員會議之決議違反相關法令規章,該決議無效。
      委員對於會議事項,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機關或團體有利害關係,
      致有害於監理會利益之虞者,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,並不得代理其
      他委員行使其表決權。
      委員會議之決議,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委員,仍應算入
      已出席之委員人數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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