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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規範 (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廢止)
14
十四、委員會議之議事,應作成會議紀錄,除必須保密之事項外,應予公
      開。
      會議簽到簿與會議紀錄應列入監理會重要檔案,於監理會存續期間
      永久妥善保存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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