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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規範 (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廢止)
3
三、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。
    委員會議之召集,於十四日前通知各委員及出列席人員,議程資料於
    七日前寄送。但遇有緊急情事時,得隨時召集之。
    三分之一以上委員,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,提請召開委員
    會議。主任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四日內召集會議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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