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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規範 (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廢止)
6
六、監理會對於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審議:
(一)依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之監理事項。
(二)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
(三)依規章或其他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議之事項或監督機關規定之重大
      事項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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