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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規範 (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廢止)
7
七、召開委員會議時,應設簽名簿供出席委員簽到,並供查考。
   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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