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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規範 (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廢止)
9
九、委員會議之召開,得視議案內容,通知相關之主管列席。必要時,亦
    得邀請學者、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機關(構)或單位派員列席會
    議,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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