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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2 條
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,本局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主管財務
業務之副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,其餘委員由本局總經理就下列人
員聘兼之,任期一年:
一、具有財務管理、證券投資、金融、保險專長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。
二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。
三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二人。
四、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。
五、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代表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