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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2
二、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:
(一)本部:
      1.訂定、修正及解釋事項。
      2.統籌規劃及指導事項。
      3.訂定政策性補助原則、項目及標準。
(二)本部勞動力發展署(以下簡稱發展署)任務:
      1.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。
      2.訂定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之自籌款比率。
      3.訂定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及庇護性就業服務評鑑參考
        指標。
      4.定期召開聯繫會報,協調解決支持性及庇護性就業服務業務執行
        問題。
(三)本部發展署所屬分署:
      1.編列預算。
      2.受理、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,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
        目及經費報發展署備查。
      3.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、核銷及就地審計等事項。
      4.督導及考核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。
      5.推派代表擔任地方政府支持性及庇護性就業服務業務評鑑之委員
        。
(四)地方政府:
      1.受理、審查及核定轄區支持性專案單位及庇護工場之申請計畫。
      2.研訂輔導計畫,協助推動支持性及庇護性就業服務。
      3.實地訪查及評鑑轄區支持性專案單位及庇護工場之推動及營運情
        形。
(五)分署委託之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(以下簡稱職重資源中心):
      提供地方政府就業服務業務工作執行及落實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
      評估新制理念之諮詢輔導,必要時提供實地輔導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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