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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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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為利免試職訓推介及學員參訓資料之檢核及統計分析等事宜,局屬
      就服站之就服員,應至本局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進行免試職訓推
      介之登錄作業,訓練單位則應配合將辦理之訓練班次及參訓學員等
      項資料,登錄於本局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(以下簡稱 TIMS 系統
      )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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