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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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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訓練課程規劃原則:
  (一)訓練課程如為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者,非屬本計畫協助提
        供範圍,企業應主動告知。
  (二)課程辦理,得由企業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,方
        式如下:
        1.內訓課程:上課成員為個別企業或聯合企業之員工,訓練地點
          由彙管單位與企業洽定後辦理。
        2.外訓課程:企業具產業技術或專業性課程需求,得派員參加國
          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,同一企業相同課程至多
          派訓五人為限,課程名稱相同者視為相同課程,並檢附該課程
          公開招訓相關資料,送分署核定。必要時,分署得召開審查會
          議,針對課程需求予以決議。
        3.聯合企業訓練案之課程辦理方式以內部訓練為主,若所聯合之
          企業超過半數以上為僱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未達十人者,因人
          員參訓調度及實際課程需求,可辦理外訓課程,惟此訓練案之
          參與企業,將不再提供個別企業訓練案之服務。
        4.訓練課程應考量學員參訓狀況,依班次、梯次(每梯次指上課
          之內容、時數相同,而學員組成不同)、場次方式規劃。內訓
          課程每場次授課時數至少二小時且整點為編列原則,外訓課程
          可依授課時數規劃,每日以八小時為上限,並應有適當休息時
          間。
        5.企業可建議講師名單,惟應由訓練執行單位依課程需求及經費
          編列原則安排授課講師。
  (三)企業應於訓練課程規劃核定後,五日內完成上傳預定參訓學員名
        冊;並於課程辦理期間依實際參訓情形,至遲於課程辦理前三日
        ,於本計畫之資訊系統進行學員名單之資料增減修正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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