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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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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分署為執行本計畫,得委託民間單位(以下簡稱彙管單位)協助推動
    辦理以下業務:
(一)依申請企業之組織營運策略、產業發展趨勢及人才發展等需求提供
      訓練課程辦理規劃之輔導服務。
(二)經分署同意後,依訓練課程辦理規劃執行課程及相關行政業務事項
      。
    為因應企業之多元訓練需求,分署得要求彙管單位依其提供服務之屬
    性,結合轄區不同領域具辦訓能量及優良實績,且具本署人才發展品
    質管理系統(以下簡稱 TTQS )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資格之訓練單位
    ,惟具地域特殊性、專業性之訓練單位資格可由分署另行彈性訂定;
    以提供課程、場地或師資等資源合作模式,並依每一訓練案之課程規
    劃方向及辦訓條件,擇選屬性相關之訓練單位,以共同或獨立執行方
    式執行訓練課程。
    第一項委託彙管單位辦理之各項服務措施,相關費用由分署支應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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