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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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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本計畫受理申請對象為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(稅籍)登記,
    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五十人以下之民間投保單位(以下簡
    稱企業)。
    符合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、近三年曾獲經濟部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
    員會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引進新技術、購置新設備、投資研究發
    展或新創研發等補助或核定,及分署區域運籌資源衡平性考量產業或
    地區之企業,得優先提供服務。
    企業型態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者,應以總機構名義申請本計畫。
    申請對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,應自行辦理訓練,並視需要另申請其他
    相關在職進修訓練計畫:
(一)具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
      檢核表合格者。
(二)曾獲本署國家人力創新獎團體獎、國家訓練品質獎及國家人才發展
      獎之單位。
    經分署認定,申請本計畫之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,且具有自行辦理訓
    練能力者,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:
(一)已具人資相關部門。
(二)設有人資相關職務。
(三)營業項目具辦理訓練。
(四)已有相關單位及顧問提供訓練服務。
(五)已具自行規劃辦理訓練之經驗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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