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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一百零三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(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訂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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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全國模範勞工參選資格如下:
(一)企(產)業勞工組:受僱於各事業單位實際從事工作之現職勞工,
      且未擔任該企業工會及其他工會、工會聯合會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
      召集人(常務監事)以上之職務(包含理事長、副理事長),並於
      該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,自中華民國(以下同)九十八年
      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,有下列事蹟之一者,
      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:
      1.發揚服務精神、敬業樂群足為事業單位之表率,並有具體事蹟或
        經考核獎勵有案。
      2.從事工作態度負責、盡職,對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
        獎勵有案。
      3.對所從事工作之知能、技能,有研發、創新或有重要學術著述,
        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。
      4.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,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
        。
      5.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,有具體事蹟。
(二)職業勞工組: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五年以上,並由該工會辦理參
      加勞工保險年資連續滿五年以上之職業勞工,且未擔任該工會及其
      他工會、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(常務監事)以
      上之職務(包含理事長、副理事長),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
      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,有下列事蹟之一者,得參加全國模範
      勞工之選拔:
      1.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,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
        獎勵有案。
      2.從事工作態度負責、盡職,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
        獎勵有案。
      3.對本業工作知能、技能之提昇、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,有具體事
        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。
      4.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,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
        。
      5.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,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。
(三)工會領袖組: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常務理事、監事會召集人(
      常務監事)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職務,且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
     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曾擔任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
      理事、常務監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之職務合計達五年以上之勞工
      ,有下列事蹟之一者,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:
      1.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,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。
      2.從事工會運動、工會組織發展等,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
        有案。
      3.推動工會會務運作、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,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
        獎勵有案。
      4.對所從事之工會事務工作,服務態度熱忱、盡職,有具體事蹟或
        經考核?勵有案。
(四)工會會務人員組: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聘任之會務人員,且於
     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擔任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達五年以上
      及未擔任該工會及其他工會、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、監事以上職務
      之勞工,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
      下列事蹟之一者,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:
      1.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,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。
      2.從事工會會務推展、活動宣導規劃等,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
        獎勵有案。
      3.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知能、技能,有改善、創新等表現優異
        ,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。
      4.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,服務態度熱忱、盡職,有具體事蹟或
        經考核?勵有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