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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一百零三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(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訂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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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推薦單位及方式
(一)企(產)業勞工組(受僱勞工):
      1.由全國性工會聯合會組織、區域性聯合會組織(例如:各級總工
        會、聯合會等)推薦所屬會員工會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各目資格之
        勞工一名參加選拔。
      2.事業單位(總公司與其所屬分公司、廠場視為同一事業單位,由
        總公司登記地之主管機關推薦參加選拔)及經直轄市、縣(市)
        政府依法登記之工業團體、商業團體、勞工事務團體及非屬工會
        聯合組織之工會團體,應向團體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
        政府、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、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、中
        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、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(以下簡稱勞
        工行政主管機關)推薦,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評選後推薦符合第
        二點第一款各目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。
      3.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、中華民國中
        小企業協會、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、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、臺灣
        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、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推薦所
        屬會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各目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。
      4.由臺灣電力工會、臺灣鐵路工會、臺灣石油工會、中華海員總工
        會、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、中華航空公司企業工會、臺灣公路
        工會、中華郵政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直屬工會)符合第二點第一
        款各目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。
(二)職業勞工組:由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、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勞工
      行政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二款各目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
      。
(三)工會領袖組:由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、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、勞工
      行政主管機關及本會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三款各目資格之工
      會常務理事、監事會召集人(常務監事)或理事長一名參加選拔。
(四)工會會務人員組:由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、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、
     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本會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第四款資格之工
      會會務人員一名參加選拔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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