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協助本署各分署(以下簡稱 分署)配合產業發展需求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,提升失業者職業 技能,促進其就業,除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(以下簡稱實施基 準)辦理外,特訂定本作業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