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各分署應結合各該區域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等職業重建資源, 有效協助身心障礙適訓者以融合方式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。 分署應規劃推動逐年改善無障礙設施設備,結合相關資源提供手語 翻譯、視力協助員等相關輔助措施,排除身心障礙者參訓障礙,必 要時得就開班課程屬性訂定身心障礙者優先錄訓或保障名額之相關 規定。 各年度身心障礙者參加自辦職前訓練之訓練人數,以不低於總參訓 人數百分之三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