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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)
12
十二、參訓學員經分署評量其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皆合格,且請假及曠課
      時數未達退訓標準者,分署應發給結訓證書,並於訓後九十日內輔
      導就業,未就業學員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持續媒合就業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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