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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)
13
十三、分署自辦職前訓練所需經費,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
      職前訓練各項費用編列標準表(如附件三)編列相關費用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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