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分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,彙整歷年退訓賠償逾期未繳之案件,並將 辦理轉銷呆帳案件之相關資料(傳票資料、債權憑證、追繳情形等 )彙報本署辦理。 本署及分署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、存貨及存出保證金 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 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,分別辦理公 務預算及基金預算之轉銷呆帳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