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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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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、分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,彙整歷年退訓賠償逾期未繳之案件,並將
      辦理轉銷呆帳案件之相關資料(傳票資料、債權憑證、追繳情形等
      )彙報本署辦理。
      本署及分署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、存貨及存出保證金
      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
      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,分別辦理公
      務預算及基金預算之轉銷呆帳作業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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