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  •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「司法院網站」下載造字檔,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。
法規名稱:
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)
16
十六、分署每年應定期針對上一年度之訓練課程執行成效進行以下檢討事
      項,於九月底前提報檢討報告及下一年度訓練課程規劃(含開班預
      定表),函報本署備查:
  (一)學員滿意度。
  (二)訓後九十日之就業率。
  (三)其他訓練成效(如:技能檢定通過率)。
      訓練職類之訓後就業率平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,分署先行內部檢討
      ,平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,則需邀專家學者、業界或公(工)協會
      代表召開檢討會議,據以改進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