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、分署每年應定期針對上一年度之訓練課程執行成效進行以下檢討事 項,於九月底前提報檢討報告及下一年度訓練課程規劃(含開班預 定表),函報本署備查: (一)學員滿意度。 (二)訓後九十日之就業率。 (三)其他訓練成效(如:技能檢定通過率)。 訓練職類之訓後就業率平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,分署先行內部檢討 ,平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,則需邀專家學者、業界或公(工)協會 代表召開檢討會議,據以改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