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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)
17
十七、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其他注意事項如下:
  (一)學員參訓期間之實習成品,依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學員
        實習成品處理要點」辦理。
  (二)分署平時應建立各職類師資資料庫,以因應現有師資之不足;各
        職類師資之學、經歷、教學歷程等資料,應鍵入師資資料庫,以
        供各分署查詢及聘用參考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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