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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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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由本署協調、引導各分署發展核心訓練職群,各分署負責核心訓練職
    群之課程開發、建置及管理等事宜。
    自辦職前訓練之整體規劃原則如下:
(一)自辦職前訓練職類,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,以民間無辦理利基
      之基礎工業、基礎核心技術之傳承或保存需要、或配合區域產業特
      色及發展需要規劃,且為產業人力需求明確及產業可共通運用者為
      原則。
(二)同質性訓練職類得以職群模式整併規劃,以提高訓練崗位利用率。
(三)各班次訓練期程應衡量開辦職類之產業特性,並參考歷年辦訓經驗
      ,妥適規劃,且各訓練班次之開訓安排,宜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
      置為原則,以利民眾參訓。
(四)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,作業流程如下:
      1.開訓日七週前開始受理報名為原則。
      2.報名期間至少四週。
      3.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至十個工作日內。
      4.各訓練班次招生期間已辦理公告者,不得變更,但訓練班次如有
        延長招生期間之必要,不得超過十四日,並以延長一次為限,且
        應事先明列於公告內容中。
(五)各職類班次招生人數,應以分署現有機具設備之訓練崗位數規劃,
      每班次人數以十五至四十人為限;實際開班授課人數,達原訂招訓
      人數二分之一以上,且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,最低開班人數之認定
      ,以開訓當日為基準日。
(六)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,無法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者,分署
      得專案核定後實施。
(七)各訓練班次間應預留至少一週之時段,以備補課之需。
    本原則所稱工作日,不包括星期例假日、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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