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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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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自辦職前訓練之新增職類作業流程如下:
(一)新增訓練職類應擬訂訓練計畫書,內容包括就業市場需求評估、訓
      後職能、訓練對象與條件、訓練時數、訓練課程大綱(含軟性課程
      )、預定內、外聘師資人數與職稱、就業輔導措施、學習成效評量
      、就業目標、機具設施、教材或材料等之整備、添購或調整情形及
      經費明細表等項。
(二)成立五人以上由專家學者、業界或公(工)協會代表等所組成之審
      查委員會,辦理訓練計畫書審查作業;審查委員應實地審視訓練機
      具或設施之狀況,評估訓練課程與機具設備之搭配性。
(三)訓練計畫書經審查委員會審定,並函報本署核定後,據以實施。
(四)自辦職前訓練之新增職類如擬新增進用聘任或聘用訓練師,應依職
      業訓練師管理方案或相關規定程序辦理。
    訓練職類課程之調整或增刪,應依照前項第二款成立審查委員會,審
    定後據以實施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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