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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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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各職類班次首次招生前,應成立甄選小組,訂定或審定招生簡章內容
    、筆試題目來源與範圍、口試評分項目與配分、加分項目、成績核算
    標準、優先錄訓對象、特定對象錄取比率或人數等,並綜理甄選錄訓
    相關事宜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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