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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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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分署得考量開課職類性質及業界技術需求,於訓練計畫加入企業實習
    課程,辦理原則如下:
(一)分署應與實習企業簽訂合作契約書,詳盡規範雙方權利義務。
(二)企業實習期程最多以一個月為原則,且實習場地應經分署評估核定
      後,始可辦理。
(三)實習企業應與學員簽訂企業實習契約書;實習期間,已領有實習津
      貼之學員,不得同時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。
(四)企業實習期間,實習企業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以上保險金額之意
      外險。
(五)學員於企業實習期間之請假,應遵守與實習企業所定之契約規範,
      請假時數應納入離、退訓標準計算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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