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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)
9
九、分署因應業界用人需求,得採產訓合作方式辦理職前訓練,開訓前即
    由合作用人單位提供職缺,職缺工作內容需與訓練職類相關,並承諾
    僱用結訓學員,且由分署與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練與招募計畫,
    其辦理原則如下:
(一)以結合二家以上、具有共同人力需求之合作用人單位辦理為原則,
      但經分署評估確有以產訓合作模式辦理之必要者,不在此限,分署
      得專案自行核定辦理。
(二)分署應與合作用人單位簽訂合作契約書,內容應含合作用人單位承
      諾僱用之職缺數及所提供之勞動條件。
(三)各產訓合作專班所結合之承諾僱用職缺數,需達開班預訓人數百分
      之七十以上,且原則不得低於十五個職缺,若合作用人單位開訓後
      因故無法提供原承諾職缺,分署應徵求其他用人單位以補足職缺數
      。
(四)分署應結合合作用人單位,共同研擬訓練計畫及招募計畫,並由分
      署會同合作用人單位辦理招生事宜。
(五)訓練課程應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類,專業訓練以三百至九百小
      時為原則,實務訓練以一百五十至四百五十小時為原則;實務訓練
      場地應經分署評估核定後,始可辦理。
(六)合作用人單位應與學員簽訂實務訓練契約書,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
      過八小時為原則,訓練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,並得
      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給實務訓練津貼;實務訓練期間,已領有實務訓
      練津貼之學員,不得同時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。
(七)分署或合作用人單位於實務訓練期間,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以上
      保險金額之意外險。
(八)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,應遵守與合作用人單位所定之契約規
      範,請假時數應併入離、退訓標準計算。
(九)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中途離、退訓,應停止發放實務訓練津貼,並
      依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賠償相關費用。
(十)合作用人單位應依合作契約書之勞動條件,僱用結訓學員,除學員
      個人因素放棄或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外,應足額僱用。
(十一)完成訓練課程且受訓成績合格之學員,分署應發給結訓證書;未
        獲合作用人單位僱用之合格結訓學員,分署仍應提供就業輔導工
        作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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