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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動部推展勞動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(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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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核銷作業:
(一)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:
      1.為避免補助經費產生利息,經本部審核同意者,於活動開始前一
        個月,始得檢送領據送本部核撥。領據應註明補助計畫、金額、
        具領人(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、出納、會計三人用印)、銀行
        帳戶、帳號(含銀行代號)及統一編號,並加蓋圖記。
      2.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,應將支用單據正本、經費支用報告表(附
        件五)、成果報告表(附件六)、活動照片、授課講義、出席人
        員簽到名冊正本等資料,併同賸餘款送本部辦理核銷。
(二)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:經本部審核同意者,於保險續保前得檢送
      領據送本部核撥。領據應註明補助計畫、金額、具領人(應有單位
      全銜及負責人、出納、會計三人用印)、銀行帳戶、帳號(含銀行
      代號)及統一編號,並加蓋圖記。另辦理核銷時須檢附保險費收據
      正本、經費支用報告表(附件五)、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
      ,併同賸餘款送本部辦理核銷。
(三)辦理核銷作業時,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。支用單據
      正本分割困難,無法檢送本部,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送本部辦理核
      銷。
(四)留存受補助單位之支用單據正本,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相
      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。遇有提前銷毀,或有毀損、滅失等情事時
      ,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,函報本部同意。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未依
      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,致有毀損、滅失等情事,應依情節輕
      重對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,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。
(五)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,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
      實及真實性負責,有不實者,應負相關責任。
(六)同一案件除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外,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,
      不得再向本部申請補助。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,應明列
     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。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,將撤銷補助案
      件,並收回已撥付款項。
(七)核銷作業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,
      全部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