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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(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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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
   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
    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,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
    時間工作:
一、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,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,但其每
    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;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
    之營運需求,所安排之班別;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
    別,在 1  日或 1 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,工作某一固定時間。
二、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,亦即約定每週(每月、或特
    定期間內)總工作時數,但每週(每月、或特定期間)內每日工作時
    段及時數不固定者。
三、分攤工作的安排,如兩人一職制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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