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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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(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)
第 17 條
委託人、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,應檢具下列
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:
一、申請書。
二、解任理由書。
三、新受託人履歷書、願任同意書及選任之意見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
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六條規定,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
,主管機關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(信託監察人一併納入)之申請,將其解任。爰參酌
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七條規定、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
辦法第十五條規定,明定解任受託人時應提出之文件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