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  •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「司法院網站」下載造字檔,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。
法規名稱:
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(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)
第 19 條
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、第四十五條第二項、第四
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,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,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
份向主管機關提出:
一、申請書。
二、原受託人職務解除、任務終了、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新受託人履歷書、願任同意書及選任之意見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
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應提出相關文件,俾利主管機關進行審查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