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  •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「司法院網站」下載造字檔,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。
法規名稱:
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(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)
第 3 條
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,指從事勞動關係、勞動保險、勞動福祉與退休、勞
動基準及就業平等、勞動力發展、職業安全衛生、勞動研究或其他與勞動
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
本辦法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之定義,以從事勞動力開發、提升、運用或其他與勞
動力發展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。
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
實務上勞動業務事項並非侷限於勞動力發展業務,為使各界得依信託法第八章及本辦
法相關規定,從事勞動業務公益信託及增進公共利益,爰增列勞動關係、勞動保險、
勞動福祉與退休、勞動基準及就業平等、勞動力發展、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研究等目
的,俾符現況,以資周延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