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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(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)
第 4 條
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及監督,由主管機關為之。
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(構)執行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之
事項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
本辦法所定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,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
一項規定,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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