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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(民國 70 年 11 月 20 日訂定)
5
五、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得視其所屬單位之多寡,設委員七人至十五人。
    前項委員之設置,公會代表由理事會推選,機關代表由機關首長指派
   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