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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執行注意事項 (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廢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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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勞動檢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防災檢查重點項目規定時,應依「違反
   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」及相關停工規定辦
    理,並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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