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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熔接檢查注意事項 (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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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(以下簡稱檢查機構)對於以熔接製造
    之危險性設備,應要求製造人在取得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後,
    除依規定免施行熔接檢查者外,於每座施工前申請熔接檢查,未經熔
    接檢查合格者,不得申請其他檢查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
文字修改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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