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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熔接檢查注意事項 (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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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熔接檢查項目,包括材料檢查、外表檢查、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、
    放射線檢查(含其他必要之非破壞試驗)及熱處理檢查等,並依本注
    意事項規定辦理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
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七十三條等內容,作文字修正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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