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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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熔接檢查注意事項 (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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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檢查機構實施材料檢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確認製造人向材料製造廠索取之資料,符合下列之一之材料證明書
      。但如為影本者,應有製造人或材料供應商廠商章及加蓋證明與正
      本相符之戳記,並經施工負責人簽章:
      1.材料製造廠證明符合國家標準之材料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。
      2.國家標準未規定之材料,而有準用該標準之材料或外國進口之材
        料,證明其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符合國家標準或同等以上機械性
        質之材料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。
(二)未依規定提供材料證明文件者,碳鋼材質者其含碳量在 0.35% 以
      下者抗拉強度以 36kg/mm2,不銹鋼者以 45kg/mm2  計算。但如
      有材料證明文件而材料標號不明或材料有標號而無證明文件者,得
      依其化學分析,抗拉試驗或其他必要之機械性能試驗決定之。
(三)確認製造人所使用之材料符合相關構造標準之規定,且經施工負責
      人簽章認可,並應與主任設計者簽認之構造詳圖、強度計算書等記
      載之材料相符。
(四)確認材料證明書等所記載之事項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。
(五)確認材料種類、材料記號、製鋼批號及製鋼爐號之刻印或噴印與材
      料證明書相符。
(六)材料需分割處理時,應在施工負責人或其相關單位主管監督確認下
      ,分別將材料符號、材料批號刻印或噴寫於被分割之鋼板上以資識
      別。
(七)製造人應有確認材料外表檢查無疊層、破裂、深痕、顯著銹蝕或其
      他有害缺陷之機制。對稀疏之麻點、線狀之傷痕等,得研磨後使用
      。其研磨補修容許面積應在鋼板全表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下,補修
      後之厚度應在公稱厚度容許範圍內。
(八)實施材料之尺寸檢查,其材料厚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容許差(
      鋼板之負容許差為○‧二五毫米或 6%  中較小值以下)。但實際
      厚度未滿計算上必要厚度而其差在容許差範圍內者為合格。
(九)必要時得指定實施超音波探傷、磁粒探傷、液滲探傷等檢查其缺陷
      。另受壓部之材料厚度在 50mm 以上之材料,應實施全部之超音波
      試驗,以確認該材料無夾層(laminator) 之存在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
一、第一款及第三款增訂施工負責人簽認之機制,以釐清權責。
二、查國家標準因未有得省略材料證明之規定,爰予刪除。
三、材料分割之確認為施工負責人之權責,爰刪除或由代檢員確認之規定。
四、第五款與第六款合併,並配合修訂。
六、第七款與第八款合併,並配合修訂。
七、將單位「公厘」修正為「毫米」。
八、依 CNS9788 3.1(1)、5.1(4) ,於第二款與第八款,分別增訂鋼鐵材料使用
    限制及材料尺度容許差等規定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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