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檢查機構確認製造人實施熔接部之放射線檢查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實施放射線檢查之設備及人員,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執照, 且設備之能量應足以透射受檢設備之厚度。 (二)實施放射線檢查之設備及人員依原子能法之規定管理。 (三)實施放射線檢查時,於每張底片上同時拍入設備編號、焊道編號及 底片序號、照相日期、照相厚度等。熔接刻印號碼、放射線檢查人 員執照號碼(以R××× 代替)及底片序號、照相日期、照相厚度及 焊工編號。其底片應由設備製造人妥善保存,以備查驗。 (四)放射線底片缺陷之判定,應由認可之檢驗機構,指派合格之判片人 員執行;至其所簽章負責之檢驗結果紀錄,另應經施工負責人或其 單位主管簽署認可後,製造人應妥善保存,以備查驗。 (五)放射線檢查之方法、判定基準,應依有關規定辦理。 (六)對於實施放射線檢查不合格者,製造人應將不合格者全部剷除,並 重新熔接及依規定實施放射線檢查。 施工負責人或其單位主管對底片張數、拍照位置及像質計之靈敏度是 否符合國家標準及不合格之處理情形等確認結果,應留存備查,檢查 員或代行檢查員於實施檢查時,應一併抽查之。
一、第四款增訂施工負責人或單位主管簽認之機制。 二、放射線檢查底片像質計之靈敏度,與熔接瑕疵之判讀息息相關,於第二項增訂檢 查人員抽查之機制。 三、國家標準之名稱已刪除「中國」二字,爰予刪除。 四、餘文字修正。